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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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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本刊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4月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出处 《化工安全与环境》 2007年第30期7-8,共2页 Chemical Safety &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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