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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督法》抓住了我国监督制度的核心环节,针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实际情况,创设了一些具有实效性的监督形式,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程序,进一步理顺了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监督法》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的主要监督形式,按照这些规定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工作,有利于把“一府两院”的工作置于人大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之下,形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凝心聚力谋发展的良好工作格局。
作者 王艳彬
出处 《辽宁人大》 2007年第7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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