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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主体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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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法的发展历史尚短,构筑环境法体系大厦的基石——环靖权理论仍不稳定,环境权理论是环境法学中的热点,也是极富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认为国家、自然体、后代人等均不宜作为环境权之主体,只有自然人(公民)和单位才是环境权的真正且合适的主体。
作者 项波 陶知翔
机构地区 江西理工大学
出处 《职业时空》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7S期35-36,共2页 Career Horizon
基金 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立项课题专项任务项目"矿产资源保护体系构建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5SFB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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