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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应转向“宜细不宜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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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年前,立法工作中经常提及“宜粗不宜细”。那个年代要“摸着石头过河”。就不能让法律事先规定太多的条条框框,所以给法律留足自由解释的空间。正是这种“宜粗不宜细”的粗放型立法思维造就了今天“有法必依”的巨大阻力。一部“良法”必须对人们的权利和国家机器的权力有着细致且清晰的界定。没有清楚的权力界定,法治就会失去依据,失去规则,失去效率。
出处 《上海人大月刊》 2007年第7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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