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三年以来,已从原来的拖拉机管理权由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农机部门管理,改为由法律直接授权农机部门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职权。这部法律明确赋予农机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拖拉机的行政管理职权,为农机部门流人新的活力。吉林省吉林市农机监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给的资格管理职责,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较好地保证了全市农机化安全生产。
出处
《农业开发与装备》
2007年第6期18-19,共2页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Equip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