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改变被诉税务行政行为的思考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一) 某县一家加工企业被举报偷税,县国税局依法对其进行了检查。因涉案金额较大,县国税局在案件查结后依照规定将该案提交市国税局大案审理委员会审理。审理委员会经审理认定该企业偷税,应由县国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国税局根据市局审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缴纳税款和罚款。该企业补缴了部分税款,但未缴纳罚款。举报人则认为税务机关处理太轻,多次向上级机关反映要求对此案从重处理。
作者 刘洋林
出处 《税收征纳》 2007年第7期16-17,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