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和谐社会要求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构成分离与制衡的良性互动。公益诉讼是一种影响社会思维、完善社会治理、影响立法司法、促进社会进步的诉讼,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没有立法的民主性、前瞻性和系统性,一些先进的立法理念就不可能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之中。本文认为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必须交叉探讨,构建系统完备、整体协调的立法模式。
出处
《价格月刊》
北大核心
2007年第8期91-93,共3页
基金
2006年江西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和谐社会与公益诉讼法理及对策研究"(批准号:06FX2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