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07年9月1日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所有食品将一律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检验检疫部门提醒食品出口企业,要充分引起重视,认真做好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标志工作,同时也要求食品出口企业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检疫标志加施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核查等工作。对于不按照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者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等违法改变检验检疫标志加施状态的行为,将会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处
《化学分析计量》
CAS
2007年第4期10-10,共1页
Chemical Analysis And Meter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