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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庭应诉 超过时效的债务还得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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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10月4日,广西南宁市市民林兆与在南宁经商的浙江台州人陈露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林兆向陈露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息为2%。同日,南宁市某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路设施公司)向陈露出具一份还款担保书,该担保书约定:“本担保书自担保方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偿还借款方全部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时失效,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7年第07S期20-2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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