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战国时期诸子学高度融合而形成的黄老学,主要是有关社会和政治的学说。具体地说,它是一种以法律为中心的法哲学,是由一些彼此密切相连的问题、观念构成的法律统治的原理和体系,它试图通过法律建立一种"乌托邦式"的法律共同体。本文在澄清对黄老学误解的同时,试图探讨黄老学是如何以"道法"和"人性"为基础建构法律秩序的,力求揭示黄老学的法哲学在世界法治史上是一种先驱性的"法治观",并说明它是如何把法律统治理想化以致于使自身受到限制的。
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36-144,共9页
Tianjin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