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俞某,男,作案时16周岁,本市在校未成年人。俞某在另一成年犯罪嫌疑人纠集下,共同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抢劫。成年犯罪嫌疑人脚踢被害人并进行搜身,俞某则以言语威胁,二人劫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00元及塔基亚8250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后俞某发现被害人李某与自己是同一个村子的人,遂通过同学与被害人及其父母联系,见面后将劫得的手机和现金归还,并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7年第4期72-73,共2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