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司法理念包括法官中立、审判独立、程序正义、公平与效率等程序,其中,最主要、最典型、与公民联系最密切的是审判程序,尤其是民事审判程序,因为它集中体现了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精神。程序过程具有独立性价值,其本身的正当性是实现实体正当性的前提条件,与实体处于同等的地位。程序正义理论的广泛应用,将有利于“程序工具主义”的淡化和消除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第7期46-47,共2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