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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监视系统的程序法律视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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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视手段在我国古代存在。公共场所安装监视系统不算侵犯隐私权。使用监视系统必须向有关机关申请。私人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下可以使用监视系统。
作者 陈晓辉
机构地区 湖北警官学院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8Z期284-284,共1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美]查尔斯·奥哈拉著.《刑事侦察学基础》,谭琮彝译,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 2朱进,徐茜茜.伦敦上空的‘鹰眼'.人民公安报,2005年8月16日第6版.
  • 3孙钧杰.小区装电子眼不侵犯公民隐私权.法治快报,2006年10月25日第8版
  • 4刘辉.规范商业监视系统使用的构想.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21日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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