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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瑕疵引发的货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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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9月3日,陕西省礼泉县高某委托本县312货运信息部,联系宁夏固原某汽车公司的货车,为其从陕西大荔县往新疆乌鲁木齐市运输15吨水果,该车9月5日行至宁夏彭阳县后停止了运输。9月7日,高某赶到彭阳县与承运人海某协商,提出除已支付的5000元首付运费外,愿再支付3000元车辆停滞损失费后就地转货,并自行承担转货费用及后续运费。但海某要求高某再支付5000元,双方相持不下。此后,高某向宁夏彭阳县运管所投诉,请求彭阳县运管所调解处理。彭阳县运管所接到投诉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该车停泊地调查。
作者 刘慧
机构地区 宁夏
出处 《中国道路运输》 2007年第8期40-40,共1页 China Road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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