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不协调的现象,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最典型的是关于情节犯的规定。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之情节的规定,应尽可能不用"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抽象模糊的词语。在同一条文中如果既规定故意犯罪又规定过失犯罪,不仅要尽可能标明"故意"与"过失"的字样,而且有必要将两者分开来规定,规定轻重有别的法定刑。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7-11,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