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肖像权与肖像作品的著作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以及如何协调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仍属于法律上的空白。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有历史原因,也有根本原因;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的类型多样,理论上争论颇多。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委托作品,采取了与英国《著作权法》(1988年)基本相似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127-133,共7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制度研究"最终成果的一部分(项目批准号:99HG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