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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业行政诉讼中林业主管部门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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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3月14日,某村看山员刘某及其子、婿3人在某林场巡逻,听到有伐树声,即用手电筒向有声响的方向照去,看见两个黑影向山下跑去,附近4棵刺槐已锯倒在地。当晚刘某向村干部告发,认定是同村村民李甲、李乙所为。
作者 张华
出处 《湖南林业》 2007年第8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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