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家是某市商住楼的集资户,1996年我家参加该建设项目商铺集资,按时交清了集资款,建设单位2003年将商铺分给了我家,此后我家一直经营使用。今年,区法院却将我家的商铺确权给了另一个没有分到房的集资户。经了解,这个集资户以商住楼另一个没有集资资格的无效组织为被告起诉到区法院,该被告完全确认原告的起诉,法院就完全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这样两家合谋将我家的房屋确权给了这个集资户,在区法院要求执行时我家才知道这一情况。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07年第8期44-44,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