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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财政职能 促进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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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均等化的教育服务是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建立充足、公平、有效的教育财政制度是促进教育公平的根本保障。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接受教育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2007年5月,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决定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学起.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出处 《财会研究》 北大核心 2007年第8期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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