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竹某于2006年10月9日用捡来的身份证到我公司应聘,并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约定:我公司招聘其为搬运工,月薪600元,期限一年。今年4月2日,竹某在搬运货物时不慎从二楼摔下,造成高位截瘫。直到医疗过程中,我公司才发现竹某系冒名应聘,且未满16周岁。我们认为,竹某以欺诈手段与我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出处
《法庭内外》
2007年第8期59-59,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