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资产监督,基于监督权源的不同,可分为公权力监督、私权利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于私权利监督,其监督的权源非来自于公共权力和社会权力,而是源于私法所规定的监督主体对占用国有资产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私权,因而,国有资产的私权利监督应包括出资人监督、法人内部监督和债权人监督,它们与公权力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国有资产完整的监督体系。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59-63,共5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度科研资助项目:<理性主义下的民法法典化>(批号:05XZSKQN15)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