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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重大经济案件须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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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温家宝总理签署,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一些重大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商业欺诈案件以及性犯罪等方面案件的信息如与公共利益相关就必须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出处 《现代审计与经济》 2007年第3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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