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制订《财政法》不仅是国际财政法制的基本惯例,也是我国建设法制经济的基本要求。作为财政基本法,要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解决好法律与行政的关系;完善财政经常性收支、法定收支和政府债务收支等专门立法;在国有资产运用和处置立法方面补充和解释物权法立法搁置和意思表示不适当的地方。通过《财政法》的立法,实现国家财政的明文化和法制化运做,解决当前财政问题分散决策的状况,使财政体制的正常操作有法可依。
出处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4期9-11,共3页
Journal of Huna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