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起步较晚,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立法缺位,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发展。在现有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与法律制度下,完善我国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首先应设立过渡型监管协调机构,待时机成熟再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统一管理;制定一部国家层次的、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建立金融衍生产品行业协会并通过法律加以规范等。
出处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4期12-13,共2页
Journal of Huna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