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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假释考验期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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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实践中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假释考验期限应如何确定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一种意见认为应是10年。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8S期111-111,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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