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原告成为当事人设置了苛刻的门槛,在案件受理上法院权力设置过大,把诉讼要件误作起诉条件,受案范围的限制排斥了某些新型纠纷进入法院的可能性,这是我国起诉制度的现状。这是因为在理论认识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权利、重国家轻个人,究其原因是中国传统民事纠纷解决的理念和习惯,原苏联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深刻影响及改革的环境所限。因此应在树立程序保障理念的基础上取消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把现行起诉条件改造为诉讼要件,修订起诉状的法定形式要件,成立民事诉讼登记服务机构。
出处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3期35-37,41,共4页
Journal of Hunan Tax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