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8年11月,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试行法”变为“正式法”,中国基层民主制度进一步得到了法律确认。
大量的村规民约以民主决策的形式出现在田间地头。
村规民约的制订,体现了大多数村民的意志。却也损害了一少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其中,以出嫁或者离婚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流失最为严重。
在村委会组织法颁布7年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生效。该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然而.在以民主的名义通过的村规民约面前。法律和政府部门都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法律条款往往沦为一种摆设。
究竟该不该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哪个部门来审查?村规民约违法如何处理?据了解,今年2月7日,民政部已经将起草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修改。希望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能对这些疑问给出准确的答案。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7年第08X期4-6,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