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第二条在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中增加规定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一步完善了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至此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或者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然而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适用中尚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下列若干问题的探讨,
出处
《浙江金融》
北大核心
2007年第8期50-5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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