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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法律问题探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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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前收回贷款作为银行在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时可以寻求的救济方式,由国际商业贷款业务的惯例转化为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充分反映了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着重于预防的特性。近年来国内各商业银行已经注意运用该项规则保障贷款安全,但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概括性的特点和商业实践的复杂性,因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引发的相关权利性质定位、行使机制的构建、法律后果等问题,仍值得进行讨论。
作者 李春
出处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8期72-74,共3页 Shanghai Fina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部分省(区、市)试行"借款合同文本"的通知(1994年3月1日银发[1994]46号)》.
  • 2高祥职,陈宇.国际银行法-合同、银团和法律冲突[M].中国人民大学,2003.
  • 3郭洪俊.国际商业贷款中的违约事件与救济[J].现代法学,2000,22(1):56-59. 被引量:2
  • 4吴合振.银行业务中的法律问题[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二级参考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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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同[1],第300页.
  • 3同[1].
  • 4G.A.Penn.A.M.SheaandA.Arora,TheLawandPracticeofInternationalBanking,Sweet&Maxwell,1987,P177.
  • 5同上,第180页.
  • 6同上,第181页.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56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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