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几日一位老人打来电话。在细数子女种种不孝行径后,咨询办理监护人公证、找个监护人帮助自己照料生活、管理财产的事宜。我接到电话后,不禁一愣。在现阶段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公证处的业务范围里也没有这种公证事项。我只能告诉老人,她可以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或附条件遗赠的方式来处理去世后的财产分配,公证处目前没有为神智正常的老年人设立监护人的公证事项。听到我的回答,老人无奈地放下了电话,看来我说的两种方式都不符合老人的想法.
出处
《中国公证》
2007年第8期29-29,共1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