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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否向“家事代理权”靠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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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事代理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法,至今已为许多国家立法所认肯.但其含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所更新。近现代意义上的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权利的行使,其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家事代理基于身份而生,不以明示为必要.属于民事代理的范畴.但又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代理。其主要特征有:第一,家事代理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这是家事代理权产生的前提条件。
作者 陈勤
出处 《中国公证》 2007年第8期39-40,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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