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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循环经济,发展适度包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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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过度包装问题,许多国家都以包装立法的形式来治理。1991年欧洲共同体制定了《关于包装及包装废弃物的指令》中规定:贴身包装外的内容空隙容积,不得超过总容积的25%;韩国包装法规规定:过度包装属违法行为;1991年德国制定了《包装法令》,提倡简单包装,强调包装要无害于生态环境、人体健康和能循环利用或再生,厂商包装商品,须缴纳废品回收费,消费者应交纳“垃圾清运费”;1992年奥地利制定了《包装法规》,1993年法国制定了《包装法》,对包装成本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得超过产品价格的10~15%。
作者 李沛生
出处 《中国包装》 2007年第4期24-26,共3页 China Packag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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