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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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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原子能机构: 现对核事故损:葺赔偿责任问题批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营运核电站、民用研究堆、民用工程实验反应堆的单位或者从事民用核燃料生产、运输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且拥有核设施的单位,为该核电站或者核设施的营运者。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7年第23期27-28,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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