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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范式转换对法律解释学的影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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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奠基于法律解释学的一般解释学在发展中先后出现了解释的范式转换,即从特殊解释学到一般解释学的转换;从理解的方法论、本体论向文本论的转换;从作者中心、读者中心向文本中心的转换。西方解释学的解释范式转换对法律解释学发展的影响在于,法律解释学开始关注解释学的共同属性,应当以理解为基础;法律解释学既要探索解释的方法,也要关注理解与解释的本体问题;法律解释的出发点和重心在于法律文本。
出处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60-64,共5页 Journal of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基金 西北政法大学2006年度校级重点教改项目("法律解释学"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研究及实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4](美)梅利曼.大陆法系[M].顾培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 2[8](德)迦达默尔.真理与方法[M].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同被引文献193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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