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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规定——比较《物权法》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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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比较《物权法》和《担保法》可知,《物权法》对先前的担保制度做了大量的修改和创新:立法价值更注重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同时引入浮动抵押、最高额质权等新担保形式等等,其意义是重要而进步的。但是《物权法》并非尽善尽美:对原《担保法》解释中诸如独立担保、抵押权转让等制度的舍弃过于轻率,破坏了立法的初衷,不得不说是《物权法》的漏洞所在。
作者 周芬
机构地区 西南财经大学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8X期271-272,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王闯.规则冲突与制度创新-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人民法院报,2007-6-20
  • 2梁慧星.不宜轻率规定“动产浮动抵押”[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2006—1—24.
  • 3关涛.浮动抵押刍议.中国民商法网,2007年6月14日

共引文献7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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