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100例尘肺患者进行肺通气功能测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表明,Ⅰ期尘肺肺功能指标均明显高于Ⅱ、Ⅲ期尘肺(P〈0.05);Ⅱ期尘肺肺功能指标中的FEV1/FVC、FEF25~75、FEF25、FEF50、FEF75、MVV明显高于Ⅲ期尘肺患者(P〈0.05);通气功能和小气道功能异常率分别为45%和39%,其中混合性通气功能损害占66.67%。受检者中肺功能正常者55人,根据尘肺期别不同判断致残程度为7级的50人,4级的4人,3级的1人;轻度损害26人,判断为6级的15人,4级的10人,3级的1人;中度损害14人,判断为4级的5人,3级7人,2级的2人;重度损害5人,均评为2级。提示尘肺期别与肺功能的损害程度并无绝对的平行关系,以尘肺期别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主要依据存在明显缺陷,建议以肺功能损害程度为基本依据,结合尘肺期别进行鉴定。
出处
《中国工业医学杂志》
CAS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265-266,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Industrial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