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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执法机构的重构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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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法是人类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而其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一个权威、独立、公正的执法机构。环境执法机构的科学设置及其职责的合理确定是一个关系到环境法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首要问题,也是中国环境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我国现行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置难以担当执法重任,在机构重构时要遵循权威独立、依法设置、精干效能等原则,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和咨询机构,设置跨区域性和流域性的环境执法机构实行垂直监管。
作者 贺思源
机构地区 九江学院法学院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92-198,共7页 Academic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1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章.
  • 2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发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附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8条.
  • 4《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9条第2款.
  •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2款.
  •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5条.
  •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
  • 9《中华人民共和围环境保护法》第20条.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1条.

共引文献93

同被引文献105

引证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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