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的《物权法》在许多方面体现了自主创新,但在逻辑和功能上也存在不少缺陷。沿用教科书体例的《物权法》逻辑结构不平衡,《物权法》的内在逻辑也较为混乱。《物权法》并不能真正容纳价值形态的财产,相当一部分财产利用关系在《物权法》中得不到科学规制,共有关系在《物权法》中也得不到恰当的解释和处理,《物权法》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还远远不够。所有这些源于转型期中国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缺乏自主创新的物权理论,以及立法体制和立法意志的不足。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98-105,共8页
Acade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