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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出版自由权与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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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闻出版自由权和司法权是民主法治社会的两大权利。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法治改革的深入,新闻出版权和司法权之间不免发生错综复杂的关系。在辩证看待两者关系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新闻法制体系是妥善处理两者冲突,实现自由与正义良性互动的关键。
作者 周姬
出处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7年第3期44-46,共3页 Journal of Henan Radio & TV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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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16

  • 1曹文杰,刘凌轩.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从促进司法公正的视角谈媒体监督机制的构建[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12-14. 被引量:7
  • 2王好立,何海波.“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讨论摘要[J].中国社会科学,1999(5):72-84. 被引量:71
  • 3阴卫芝.“当代中国传媒与法律高峰论坛”在京举行[J].政法论坛,2004,22(4):190-191. 被引量:1
  • 4何勤华,张海斌,姚建龙,王素芬,陈融,苏彦新,韦浩,魏琼.法律信仰问题专题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5):31-32. 被引量:11
  • 5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美国更倾向于对新闻自由的保护,而德国对新闻媒介报道司法活动的规定比美国更加宽容,似乎没有作出什么特殊的限制性规定."新闻媒介在德国扮演着重要角色.它可以写它想写的东西,它也可以批评法院的判决,而且它也经常这么做."转引自张泽涛:在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之间,诉讼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12).
  • 6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 7早在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法院在判决中可否援引宪法问题作过一个司法解释,不同意在审判中直接引用宪法条文.据了解,各级人民法院至今还在遵循这个原则.蔡定剑:架起宪法保护屏障,法制日报,2000-04-17.
  • 8Holmes在Schenck v.U.S.案中首次提出"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一切行为的性质应由行为时的环境来确定.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惊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爆力后果的言论也不受保护.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是否造成明显且即刻的危险,产生实际的祸害.如果有这种危险,国会就有权阻止.这是一个迫近和程度的问题."249U.S.47,51-52(1919).有关该原则的发展过程及其内涵,参见Barron andDienes,Handbook of Free Speech andFreePress,1979,Chapter1;中文讨论参见荆知仁:美国宪法和宪政,三民书局,1994.63-83;林子仪.言论自由与内乱罪--"明显而立即"危险原则之阐释,载林氏: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4.
  •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71.
  • 10王永治 张修智.《司法改革不容滞后》[J].半月谈,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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