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存有重大缺陷,导致司法实践处境尴尬。更为重要的是.其规定导致了刑法体系的不协调,制约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和制度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加以完善。在立法上.关键是要提高巨额财产来源来明罪的法定刑在制度上.应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机制。
出处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27-28,共2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unan Medic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