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关于信用证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信用证业务相关规定,企业在向开证行申请办理信用证业务时,需要交纳一定数量的信用证保证金,以作为偿还信用证款项的质押。关于信用证保证金的会计处理,现行会计准则与制度规定将其放在“其他货币资金”一级科目下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与现金、银行存款合并在“货币资金”项下反映。对于以上会计处理,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值得商榷: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2007年第4期38-39,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