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这就是法学界通常所说的“刑事和解”。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借鉴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一种轻微刑事案件的解决机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有着传统的法律文化渊源,切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同时更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出处
《天津检察》
2007年第3期28-29,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