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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轻微犯罪”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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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岁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学习中,笔者注意到该《意见》第13条有这样的规定:“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不予逮捕;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不起诉。”其中,对于什么是“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轻微犯罪”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解释。为此,笔者试对这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作者 郝静
出处 《天津检察》 2007年第3期34-35,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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