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一些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检察机关不能因为这些案件简单,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从轻处理的条件就简单的“不起诉了之”。检察机关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追求的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认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就万事大吉,对被不起诉人放任自流,那么对他们教育挽救的效果将难以得到保证。
出处
《天津检察》
2007年第3期45-46,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