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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公序良俗”开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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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序良俗”最早出现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中,它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在我国法律里,虽然没有“公序良俗”的法定概念,却存在公共道德等相对应的概念。为弥补法无明文规定的缺憾,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也成为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之一。
作者 郭丛生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7年第09S期27-29,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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