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理性政府的正确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的理性选择,但在政府是否供款,农民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存在着一种非对抗性、不完全信息、动态的合作博弈。政府介入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充分的,应确认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长期责任,以法律手段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供给主体行为,保证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供给的常态化,要充分估计农民理性,使农民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真正主体。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24-127,共4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2006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