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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摊销在实际运用中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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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作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上述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对企业而言,针对土地使用权的上述规定,文章以一实例详加说明可能会存在什么样的结果。
作者 顾文华
出处 《经济师》 2006年第7期170-17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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