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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2007年4月9日 财税[200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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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钢材品种和适用退税率见附件。
出处 《税收征纳》 2007年第8期I0004-I000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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