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和文化的关系向来受到人们的关注。中国传统文化不太倾向于认为在一些具体的人背后还有一个抽象的"人",而是倾向于在人的各种社会角色和社会关系中来界定"人"。在中国传统社会,尽管存在着一般意义上的私有经济关系,存在着我们今天称之为"民事"的种种关系,但并未真正产生出可以称之为"私法"或今天意义上之"民法"的那部分法律。在西方社会,法律文化以权利为本位,注重对个体权利的保护,权利意识在法律文化中占起始和主导地位。东方的民法传统更多地可归为民事社会法,而非西方的市民法。作为私法的民法应当以私人权利为精神、为本位。
出处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60-64,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T.C
基金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课题"民法哲学研究"(批准号:03JD820010)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