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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需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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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北省竹溪县民政局邹建华 刘丛梅认为,一些村的村规民约未能随着村情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内容过时,脱离了现今农村实际,有的“多年一贯制”,甚至是“一订终身”,出现许多“霸王条款”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违背了农民的意愿,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因此,村规民约也要结合现状及实际,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与时俱进,不断地废除、更新和增减,才能服务于农民,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能更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出处 《中国民政》 2007年第4期48-48,共1页 China Civi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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